法律问答

员工辞职后 企业还规定职工回家了再次做本来手头上的工作中 说企业还未招来适合的人 假如企业一直说找不着该怎么办?

2020-02-15 19:30: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变更名称,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在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后再办入职手续,是违反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原连续工作年限的中断,逃避了今后可能发生的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责任,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可以拒签离职单,或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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