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手拇指指甲没有一半了,劳灾,修复术,缝十几针,可以说是十级障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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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资料性附录》摘要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GB18667-2002在附录B--B.2"伤残标准"中列出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C=Ct×C1×(Ih+∑Ia,i)对上述公式的解读,过于繁复难懂。不如直接表述为: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其中:“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一: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完全责任100%;主要责任90~6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40~20%;轻微责任10%。
二、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三、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四、限制条件: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2,“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五、举例:假设: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取其最高伤残等级六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50%,将其低等级九级和十级的赔偿指数转换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和1%,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50%+2%+1%=53%;又假设:伤残赔偿总额为:100000元、赔偿责任系数为主要责任,并取值为:80%那么: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迹丁管股攮噶归拴害茎=100000元×80%×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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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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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amp;2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amp;lt;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amp;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amp;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amp;100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8; 17)双眼矫正视力≤
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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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