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和妻子离婚了,房子是两套,法庭是一套人,是她的名字和待遇,现在的产权,我的套可以直接成为我的名字。

离婚
2020-02-16 19:41: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离婚后,一方死亡的房产继承。
    首先对该住房需要确权,就是确定住房产权是否属于死者单独所有。如果是死者离异后自行单独购买或者离异时办理析产过户属于死者一人,那么就是办理该住房所有产权的继承。
    如果是死者生前和他人共有,或者离异时没有办理析产,那么该住房只能办理继承属于死者合法拥有的那一部分房产份额。
    关于继承,首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的话,依照遗嘱办理继承。
    无遗嘱前提,要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亡时合法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的房产份额。
  •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属实的可予以支持,但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节或者判决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如果原租公房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居住的,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负担能力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以使无权承租方可以另租房居住。
      如果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为单位自管公房,在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申请取得所住公房的承租权,离婚时,依照规定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的,这就需要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关系。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征求自管公房单位的意见,经自管房单位的同意,才可调节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然后由承租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登记手续。
  • 关于小区物权,以楼顶为例,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这是因为:首先,楼顶不能脱离地基和顶层以下楼层而单独存在,它不仅是顶层的附属物,而是整栋楼的附属物,建设单位不可能将没有楼顶的房屋交给买受人;其次,楼顶平台上通常设有共用设施,如供水塔,这是整栋楼业主共用的财产;再次,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顶层楼板一般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顶层楼板以上的楼顶空间当然也应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