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就是被企业老总解雇的,在这里企业干了九年零八个月,商业保险买来八年七个月,企业只给职工买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企业沒有和职工订书面形式合同书,我这一月31号完毕,我该有如何的享有

2020-02-18 06:55: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
    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区、县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解决。
  •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实质上是国家在政策上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
    即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
    考虑到这期间物价上涨因素,这一产品实际能起到个税"减负"作用。即使不考虑这期间物价上涨的因素,这一产品所起到的个税"减负"作用,还意味着迟缓缴税等好处。
    在国外,这种产品非常通行,可通过降低个人的税务负担,鼓励居民购买养老保险。
  •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前广州市与外地的养老保险已经可以实现异地转移,“假如你在广州工作,哪天你想回老家湖南工作,你可以前去广州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参保凭证,然后到湖南当地人社部门出示参保凭证,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即可实现养老保险转移。”养老保险如何办理转移接续呢?  
    1、就是发凭证。就是说当一个劳动者离开一个城市,他不能肯定再回到这个城市就业的时候,或者有明确的目的地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就业的时候,他一定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他的参保缴费凭证。这个参保缴费凭证其实挺简单,除了基础信息之外,最关键的信息是三项:  一是这个人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  二是他实际缴费的月数;  三是他在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是多少。这三个是最关键的信息。有了这样一个凭证,等于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工就有了一个自己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里面记录了你累积的权益,这也是政府对以后劳动者今后权益的一个郑重承诺。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第二个环节就是拨电话。如果劳动者是要把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杭州或者是打算从杭州转到其他城市,如有不清楚的可以拨打杭州市劳动保障咨询专线12333查询和咨询有关情况。  
    3、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第三个环节就是办手续。就是具体的流动人员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的话,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提出接续申请,其他的事情就由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来办理就可以了。  
    4、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转移资金。除了转关系之外,还要将劳动者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企业、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要转移到新的就业地。这样的话整个的转移接续的流程就算完成了。
  • 在没有书面合同作为证据的情形下,当事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证明合同的内容以及其他上述待证事实呢?  当事人此时可以从其他物证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方面入手,这些材料可以起到对合同内容的证明作用。  其他书证、物证,如合同双方在协商合同内容的过程中所接触的书面文件、物件等,虽然这些材料并不是书面合同,但是有可能对合同的内容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下面我简要分析另外两种常用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  所谓证人证言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一般说,凡能了解事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均可以作为证人,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对当事人说的话语并不是证人证言,而是证人向法院或侦查机关作出的陈述才是证人证言。
      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找到了解合同内容的证人,让证人证明合同的内容。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
      所谓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一般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
    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将协商过程及内容记录下来,发生纠纷时可以将录音或录像刻录成光盘以后提交法院。
    对于录音而言,当事人还应当将录音中各个发言人及其发言的内容详细整理为书面材料,和刻录后的光盘一起提交法院,这样才能更加便于法院审理案件,从整理后的材料中发现与争议事实相关的细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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