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如今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有一项惩罚涉及我市场销售的一款商品,不过这一货品拿货的检测报告和各种各样办理手续都齐备,沒有难题。如今要惩罚我,新食品安全法有木有涉及生产商的义务,工商局和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测量的新项目不一样,生产厂家应不应该负相对的义务。感谢

食品安全
2020-02-19 23:21:2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的处罚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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