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盆友在一家小加工厂上下班期内与朋友产生争执,打架斗殴接着喊来3个盆友手执无缝钢管在加工厂大门口把对另一方弄成轻微伤:我想问一下这个是什么罪

暴力伤害
2020-02-20 11:33: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
      不属于以上条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互殴的互相赔偿,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轻伤案件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双方调解处理,
    二,作为刑事案件在法院判.
    三,由受害人自己举证到法院提起自诉,如果自诉的话属于自诉案件,你去法院告对方,法院才受理,法院不会主动追究对方的责任.
    对于轻伤的案件是可以调解处理的,前提是双方对赔偿的金额都满意.
    如果调节不成,派出所就会把案件移交到刑警队按刑事案件办理,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同时还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故意伤害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 在实际工作中,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其精神,砚山县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相应成立了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卫生局受理办公室由主管医疗的副局长和医政科成员组成,各医疗机构受理办公室由业务副院长和医务科或科主任2至3人组成,受理办公室人员具体负责监督医务人员的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