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亲武汉退休员工因病去世,除了3个月的葬礼补助金和10个月的家庭补助金外,母亲每月还能得到家庭补助金吗

2020-02-20 16:25: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所谓正常死亡,是因病死亡,因病死亡和因工死亡是不同的死亡待遇标准,工亡职工近亲属享受了因工死亡待遇,不可以在享受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待遇!为何不能享受,很简单的道理,因工死亡不是因病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下面法律为您详细介绍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领取 。   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无直系亲属的不享受抚恤金)   所需材料   
    1、《劳动保障手册》、《社会保障卡》;   
    2、死亡原因的相关材料;   
    3、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证明;   
    4、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时限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审核通过   死者家属可在审核通过当月任一工作日,到户籍所属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凭社会保障卡刷卡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次月25日后,凭死亡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的银行存折,到合肥市徽商银行(各储蓄点)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如发现领取金额有误,可到经办的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的失业保险窗口查询。   联系电话   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0551-3536229   瑶海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0551-4493232   庐阳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0551-5699350   蜀山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0551-5597570   包河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0551-3357140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的失业保险窗口   法律依据   
    1、《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2001年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合劳社秘[2002]16号)   
    3、《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签领方式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195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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