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民的土地确认权:农民拿到的土地根据本来的土地合同给予确认权,超过的不给予确认权是合法的吗? 超过的话,另外收取承包费是合理的吗
2020-02-25 18:15: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一、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家庭承包经营
(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
征用
、
占有
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法律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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