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企业十一营销活动,设定最大抽奖活动礼物,奔驰车首付49999元。第二抽奖活动礼物扫地机器人使用价值888元。那样情况是不是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
2020-02-26 09:41: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
  •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
    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有:
    (1)、假冒名牌行为;
    (2)、限购排挤行为;
    (3)、滥用权利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广告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降价排挤行为;
    (8)、搭售行为;
    (9)、不正当奖售行为;
    (10)、诋毁商誉行为;
    (11)、通谋投标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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