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开发者开发了我村集体土地,以土地更换建筑占据我村土地的形式。有城市批准,但没有土地使用程序。我们要收回土地。什么方法?现在建筑已经建成。

2020-02-26 13:29: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却要收回土地,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土地收回涉及的情况很多,例如征收、无偿收回等等,这些是由土地性质、年限、国家政策等影响的,必须谨慎处理,不然容易引起土地纠纷。以上海的无偿收回为例: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通知,对报道中颇具争议的"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内容作出了正式回应。
    回应中提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局指出,根据《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合同》第二十九条还指出,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 集体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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