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权侵权认定的两种情形:一是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二是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属于侵权。
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如果张先生觉得自家采光低于这个标准,可找规划部门进行测算鉴定,如果构成前述的两种侵权情形,张先生有权要求在建高层的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