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家的一块田地的光照被周边的房子所遮挡,危害农作物的生长发育。想请问一下,有木有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文是有关采光权难题的,或是怎样定义是不是侵害了别人的采光权。感谢

2020-02-26 15:22: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根据以上数据确定你家的采光权是否被剥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这属于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权侵权认定的两种情形:一是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二是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属于侵权。
    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如果张先生觉得自家采光低于这个标准,可找规划部门进行测算鉴定,如果构成前述的两种侵权情形,张先生有权要求在建高层的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 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挡,导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权利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的,方可成为原告。如果权利人在购买房屋时,已经明知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挡房屋采光的,购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挡为由提起侵害采光权诉讼。
    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特别是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于私自搭建临时建筑,导致他人采光减少的,应当认定是侵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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