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院对保养车辆收费后,还说另一辆车有,怎么处理?

2020-02-26 15:39: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保全费由申请人垫付,由最终承担赔偿的一方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二十条第二款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申请保全对方财产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保全条件,另外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需要提供与所申请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另外申请保全也可以在起诉以后,如果法院觉得有必要,也会依职权采取强制保全措施。
  •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