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温州,村民委员会减免村民土地征用费,导致村民经济财产损失,村民诉讼法院能否获得经济损失补偿和银行利息补贴

2020-02-26 16:19: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农村土地征收是不需要证得村民同意的。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而征收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在征收农村土地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也就是四公告一方案。
    如果没有四公告一方案,那么土地征收是违法征收,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征收土地违法,予以撤销。同时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且其应当按土地的性质得到不同级别的政府批文批准。
    征收基本农田的一律报国务院批准。
  •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使用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国家所有。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有待查实);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
    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004年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作了修正,紧接着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除个别条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
    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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