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表侄女丈夫在企业打工赚钱,因加工厂机器设备难题,倒至身亡,现我表侄女有二个小孩子,大的3岁,小的4月,死亡上带爸爸妈妈!我想问一下赔偿费应当如何分派?

其它
2020-02-27 14:31: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原则是,首先将属于用于丧葬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扣除,再扣除应当属于个人所有的抚养费部分,剩余的死亡赔偿金部分就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同时,要根据继承法的遗产处理原则,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法定继承人要予以照顾。
    2.如你所说死者父母、妻子、子女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如死者父母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话,再分配上还应多分!
    3.相关法律条文:《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也就不能继承。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  
    1、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权利主体的确定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分配原则  ①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②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③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本着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方起诉要求另一份承担共同债务时,若另一方不认可,法院一般的观点是因该债务与案外人有利害关系,须案外人参与后才能查明事实,应由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一方可以待债权人主张债务时一并处理,故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