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是因为房产引起的家庭矛盾,我是农村的,我对象兄弟两个,在集镇上有三间门脸房,订婚时公婆是承诺过结婚后这房子归我所有,由于结婚前房子被公婆租给别人做生意了,他们承诺合同到期以后房子就归我们,就在今年六月分人家因为生意不好退了房子,也是在这个时候又在房子后面接盖三间,是我出的钱。按照他们之前的承诺房子到此应该由我支配,可是没想到房子建好以后,公婆未经我允许又把房子出租五年,而且这五年租金是八万公婆一分钱都不给我们,当时为了建房子我把家里的钱都拿出来了,当时老公也挣不到什么钱,我在家带着五个月大的女儿零用钱都没有,所以我就跟他们商量能不能把租金分给我们一部分,没想到提起此事公婆就翻脸不认人跟我大吵起来,见此情形我就说既然你们不履行承诺那我就离婚。他们一听我说要离婚我公公还有大姑子就把我暴打一顿,大姑子把我随身背得包也抢走了,包里的钱全部给我抢走了。让后把我们的结婚证扔给我要我和她弟弟离婚,还说离婚以后孩子也不给我她来养,就算离婚也不会把房子给我,现在我已经两个月没见到我女儿了,女儿现在七个月了,当时女儿还在吃母乳,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09-12 05:32: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获得的租金,应理解为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房屋租金性质认定应结合是否对房屋投入了管理或者劳务。配偶一方投入了精力对房屋加以维护和管理,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对房屋进行维护和管理,则房屋租金属个人财产。
    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称之为天然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等收入。经营性收益是指通过投入管理或劳务进行经营而获得的收益。
    孳息和经营性收益都是婚姻法中的收益形式。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