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已经怀孕34周,工作3个月了。9月底的分娩期限。总部刚刚开始要求我转到市内的其他商店,因为分店倒闭。今天,我说另一家商店不会开业很长时间,虽然通知没有公布,但也让我离开,以征得我的同意。今天,第8.14号,说要放到9月底。在休产假期间,社会保障基金的个人成员都承担了要求关门的责任。

社会保障
2020-02-27 18:46: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办理好缴费登记手续后,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单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为缴纳。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3)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所购房价的20%(若购买二手房则不低于30%);  4)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5)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 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在依法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另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地方,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那么社保局支付的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社保还是正常交,个人部分等以后补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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