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社区业主委员会未经授权发出通知,向业主收取公摊区停车费,业主坚决反对,请问是否合理合法?

2020-02-28 10:00: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摊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无论是多层还是高层,商品房都有所谓的公摊面积。
    1、电梯井:尺寸是按照电梯选型来确定的,井壁上安装电梯轨道和配重轨道,预留的门洞安装电梯门。
    2、管道井:走各种管道的空间,有垂直的,也有水平向的,有贯通的,也有分隔的。
    3、楼梯间:容纳楼梯的结构,包围楼梯的建筑部件(如墙或栏杆)。同时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的建筑部分。联系整个建筑的交通运输。
    4、变电室:小区的电力系统中对电能的电压和电流进行变换、集中和分配的场所。
    5、设备间:设备间是在每一幢大楼的适当地点设置电信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建筑物配线设备,进行网络管理的场所。
    6、公共门厅:进入住宅后的一个较大公共空间,属于室内空间,采暖和制冷要求一般按建筑物功能要求设置。
    7、过道: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8、值班警卫室:设在小区大门口一侧的门房,警卫室外门口处还有升降栏杆。
    9、共用墙体: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等。
    此外,这些不会包含在公摊内:仓库、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管理用房等不会计入公摊。
    同一栋楼两梯两户的公摊,要比一梯两户的大,但是一梯两户肯定没有两梯两户的便捷。点式楼和板式楼的公摊是不一样的;房子大,公摊就多点;房子小,公摊就会少点;只有楼梯和既有楼梯又有电梯的住户在,其公摊面积是不一样的。
    公共设施、走廊越多公摊就越大;楼梯高度越高公摊越大。其实公摊只要适当,就能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7层以下住宅公摊率为7-12%:
    多层建筑一般是指层数在6层左右?混结构的建筑,其参与公摊部分的面积包括外墙水平投影的1
    2,楼梯,楼梯间,为住户提供服务的物管用房(热交换站、水泵房、配电室等)。
    一般占房屋建筑面积的13%到18%。室内的层高分为室内净高(地板与天花板之间的距离)和室内层高(地板与上层地板间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层高在
    2.8米左右,室内净高在
    2.65到
    2.7米之间。如果室内层高超过
    4.7米以上应按照两层计算室内面积。
    7-11层住宅公摊率为10-16%:
    楼层为7?9层为小高层,一般小高层公摊取决于各楼盘自身的情况,不同的小高层楼盘公摊也有差异。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底层没有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小高层公摊系数在10%-15%之间,而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在15%-20%之间。
    按规定7层以上必须配电梯,所以小高层属于配电梯的范围之内,它的特点是方便的同时又能给生活一种新的高度。
    12-33层住宅公摊率为14-24%:
    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是最大的。根据建筑规模的不同,高层建筑一般在25-33层之间,而且高层住宅的楼梯高度最高。另外高层建筑有电梯及电梯前室占用了空间,也有安全通道楼梯占用空间,还有“管道井”“强电井”“弱电井”等公用设施都占用了空间。所以高层建筑较多层建筑的公摊面积要大得多。
    别墅类的公摊率为1-8%:
    别墅是包括地下层在内的最多三层的独栋住宅形式,带室内车库。一般来说独立别墅没有公摊面积,联体别墅有较少的公摊面积。
    公用面积分摊的原则是仅存在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存有连接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根据购房合同的第八条规定,开发商交房时,房子总建筑面积与合同面积的误差不超过3%,误差超过3%,多出的面积由开发商无偿赠送,少出的面积,由开发商负责赔偿业主,同时可以选择退房。
    公摊面积的计算公式: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公摊面积=公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公摊系数=总公共分摊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总套数)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墙体面积+阳台面积
    另外在公摊上购房者应该注意:外墙隔墙量中线,套内墙体全计算;阳台区分封闭否,封闭全算未封半。

  • 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规定: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比如成都市房产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成房发[2007]87号】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 应该是街道负责指导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以及召开。居委会不是业委会的上级单位,不存在隶属关系,另外居委会也没权利和资格来指导业委会。至于选举的事情,只能是起到协助的作用。
    居委会的角色定位一定要清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上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侵害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起诉撤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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