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我妻子的婚姻是父母一手安排的,婚后我们很少有共同语言,所以感情基础不深。上周五,我和我妻子在老家因为一些琐事吵架,她就回娘家了,怎么哄也哄不好,于是周六下午我就回工作的城市,因为我本来计划周天去公司加班的。等我到了工作的城市,想到和她吵架的事情,就很郁闷,同时又想到婚后的感情生活不尽如人意。晚上我就找了一个我的异性朋友喝酒聊天,一个通宵,但什么也木有发生。因为喝了酒,所以周天也木有再去加班。等我周天下午回到住的地方,发现岳母在家等我。发现了我根本木有加班,后来就一直和我闹,问我是不是外面有人,去找前女友了。因为我的岳母是一个很强势的人,然后她又说了一些抱怨我爸妈的话,而且还说如果不给她交代,就不走,不让我明天上班,还要去我单位闹。我心想这样的婚姻还有什么意思,一气之下就默认了。没有想到她用手机录音了(但是在整个谈话中我始终没有说我和那个异性朋友发生关系的话)。后来我就被她逼着写了离婚协议(协议大致内容是我因为婚后出轨,背叛家庭,愿意赔偿我老婆10万元)。现在回想起来我觉得很郁闷,所以想咨询一下这份离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同时她手上的录音有没有法律效力?

离婚
2018-09-12 09:48: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和九条的规定,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 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
    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判决的重要的参考。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离婚协议书会无效。
  •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