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想更改名字,但身份证不见了,你能申请临时身份证更改名字吗?

2020-03-01 07:12: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具体程序是:   
    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标准同居民身份证),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二、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   
    三、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四、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 社保卡不能办理临时身份证,需要当事人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 发现身份证上的姓名有错误的,可以到当地的派出所去办理更正。
  • 变更姓名须知: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材料;
    2、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和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4、变更姓名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所长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1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领导审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