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浙江省嵘州市杭州可以离婚吗?

离婚
2020-03-01 15:01: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四)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五)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