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商量一下,除了15天的难产假,广西的生育条例还有这个规定,对于女职工保护法有这个规定,公司按照生育条例实行,不生育的15天,该怎么办?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
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产假是指女职工生育子女时所享受的特殊假期,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天。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
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
降职降薪等于更改
合同,你可以和公司协商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首先明确一点,工作职位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降职降薪已经构成了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合同主体内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合同内容的法定条件包括:
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员工不胜任当前岗位,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3、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4、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5、女职工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体力要求,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劳动者个人可以拒绝单位的降薪换岗,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否则,可以通过
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等途径,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