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姻期间,一方将其个人财产交给第三方。礼品合同有效吗?

2020-03-01 17:12: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同居关系期间作为个人财产: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1、赠与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仅代表该赠与合同系依法成立。
    2、如果赠与合同并未经过公证,或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等的性质。那么,在赠与物权利未发生转移之前,按照合同法186条的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3、即便赠与合同系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如果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亦或者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可以依据合同法192条、193条撤销赠与。并按照194条的规定,要求返还赠与物。
    4、即便赠与合同系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但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与正常生活,赠与人亦可以按照合同法195条的规定,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86条、192条、193条、194条、195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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