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没有在我的借记单上写还款日期,但是我自己写了还款日期,根据我自己写的这个日期已经六个月了,是不是没有担保人责任?

2020-03-01 19:38: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3、37条分别就最高额保证和保证额和保证期间作了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最高额保证是保证人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额的确定应当以决算期为准。决算期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被担保债权的决算日期,是确定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日作为最高额保证的债权额的决算期。
  • 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一般保证人代为清偿其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连带保证人:无论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借款,只要还款期限已过,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代为清偿其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
    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视为连带保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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