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于2017年5月在工业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就职,在17年11月初申请离职并做满一个月后才走,按照正常工资发放工资的话11月份的工资12月底可以领取,但在职的员工在12月29日已经收到11月的工资,而我却没有收到,后去财务科了解为何不发工钱,财务回复我,是老板告诉她先不发工资给我。后去跟公司相关领导讨个说法,但公司相关人员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18年1月4日本人申请街道劳动局介入此事后,以一个子虚乌有的理由说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此理由真的是让我费解,根本不存在的理由,后通知我需要扣除我500元工钱,让我去现场处理。这样是否是拖欠劳动工资?这种处理以及处罚方式是否合法?我是打工的人,目前家里已经揭不开锅了。请律师大人给我申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