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17年11月至18年5月,在家电老板那里打工,一开始商量好说2000元一个月无提成,每月两天假期,但是到5月28号老板结工资时按照900底薪加300出勤+提成算的工资,结果少开了很多的工资,从11月到4月底我都是天天在上班,早8到午12下午1.30到5.30可能到6点多,天天都在上班,也没有正常给我放假,就请过两次假,早退过几次。老板跟我说工作就是在店里看店卖货,底薪2000无提成,到时会让我打电话约单子,当然都是口头说的。之前还开我3次工资2次2000 一次3000。4月末老板说给我放假说店铺要改装,结果等到5月末说不用我了,干等了一个5月,他给我开了1762,他一共给我开了8762,按照一开始说的从11月到4月应该给我开12000,这怎么办,他这个家电店还没有营业执照,但是他在别的地方也有店铺,怎么办

2018-09-12 13:38: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职工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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