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985年工作,1990年搬到外地,在档案馆里新建了一个单位,一直是一名试用工和一名临时工。

2020-03-04 09:47: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划内临时工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当事人一直从事临时工作,并且不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从事临时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临时工:是计划经计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劳动合同制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是实行同工同酬,凡是与单位有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其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工龄是职工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很多职工非常关注工龄的连续性,而大多算职工所实行的工龄工资标准是由企业根据法律规定来制定的。拖欠工龄工资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讨薪。怎么讨薪?
    1、协商
    2、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4、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是比较特殊的民事纠纷,它的原则就是"先仲后裁",不经仲裁法院不会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到公司住所地的劳动仲裁机构领一张仲裁申请书,把申请人的信息、公司信息填好,写上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提交你掌握的证据,等待通知。根据仲裁庭的通知按时出庭即可。
  • 即使是临时工业要缴纳社保,临时工只是一个说法而已,除非聘用者是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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