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作单位可以合理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从下午4点到下午23点,第二天早上7点上班,可以拒绝吗,有依据吗

银行
2020-03-04 23:47: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上班时间遭到他人殴打,遭受人身伤害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因为劳动者被打属于侵权,所以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不过,因为又是在上班时间,按规定可以依法认定工伤,获得工伤赔偿
    那么,这个时候劳动者可能会同时拿到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 哺乳期每天有一小时哺乳假,具体时间可以自己选择,比如晚半小时上班,早半小时下班,也可以前面晚1小时或后面早一小时。
    另外,视单位类型,你可以去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开具“家托费”或“私托费”发票(不同地方称呼不一样)。
    上半年女方,下半年男方,每月120元,凭户口簿直接开具,凭发票到单位报销,可以领到小孩三岁哦。
    市人社局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每天劳动时间内的1个小时哺乳时间,职工可与单位协商具体怎么使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妈妈在每天劳动时间内有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和单位协商是“迟到”或“早退”来更好地喂养孩子。
  •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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