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
怎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
1、工商登记
(1)在拟办企业所在地区县工商局领取申请表格;
(2)查询拟办企业名称;
(3)由会计事务所验资;
(4)准备文件(参见私营企业开业所需文件);
(5)向工商局提交公司注册申请表并准备的文件,审批执照;
(6)工商局颁发执照 (注:这一过程大约2-3周时间)。
2、刻制图章 凭工商执照刻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3、申请企业代码,凭工商执照介绍信去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代码证书 (注:这一过程大约1周时间)
4、税务登记
(1)在企业所在地就近开立银行帐户;
(2)向企业所在地区县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申请书;
(3)向税务局提交税务登记申请书并准备的文件(参见税务登记所需文件);
(4)税务局审核后颁发税务登记证;
(5)领购发票。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是一种法定程序。不经过这种程序即没有完成这种程序所要求的活动内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会产生影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主要是履行召集通知以及在召集通知中记载审议事项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于股东会召开15日以前,将召集通知送达全体股东。召集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其内容应包括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上述召集通知中审议事项的记载,是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个重要条件。
即对于召集通知中未列明的审议事项,股东会临时会议不得就此作出决议。如果作出决议,其决议将归于无效。这是因为,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开会,不同于股东会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必须在商定时间召开,并且其可以审议的事项范围是法定的。
这样,股东在开会之前就有时间进行必要的准备,以确定自己的判断和意见。而股东会临时会议则是随机召开的,并且其要审议的事项又不确定。 如果在会前不就审议事项进行书面通知,会使股东难于应付并无法作出决议,或者会被加以利用而对部分股东进行突然袭击并强行通过审议事项。
为防止发生上述情况,公司法作出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必须载明审议事项的规定。
-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应达到17000万元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5、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