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儿子不履行养老义务,父亲要求断绝父子关系,如何解决

2020-03-06 05:26: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

    1、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据此,将子女送养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独立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

    2、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 首先,父子关系无法断绝,因为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除非是收养关系);
    其次,司法局或公证机关是不会对这种断绝父子关系进行公证的,因为对于违背法律的合同、承诺或声明等等,公证机关是不会受理的;
    最后,即使父子双方自愿断绝父子关系,到时父亲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儿子还需要尽赡养义务,因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其他的所谓合同、承诺或声明等等都无法对抗法律的规定。
  •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至第18条有全面规定,赡养人的具体义务包括:  
    (1)物质上的赡养。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 
    (3)精神上给予慰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