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夫妇在工行有10万余元存定期,一方过世后储蓄期满,另一方将定期存款利息取下后再次拷贝到,拷贝到后的储蓄是夫妻共有财产吗?必须提供哪些直接证据证实?

其它
2020-03-08 04:55: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你姐姐的公公婆婆的做法是不对的,你姐姐的夫妻共同财产是要分出一半给她的。当然你姐姐还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她丈夫的那部分财产。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六、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
    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七、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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