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对
合同变更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灵活性,只是规定可以协商变更,而对变更的后果没有明确。而根据《法国劳动法》规定,“不定期劳动
合同的变更可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是指企业单方对合同所作的重要变动,如果雇员能够接受,那么新的条款代替旧的条款,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果雇员拒绝接受,辞职雇员时要付一定的补偿金。非实质性变更是指企业单方面对合同所作的较小的变动,既不影响雇员工作量和劳动报酬,也不涉及工作地点变更条款、工作稳定条款、非竞争条款,一般雇员能够接受。
如果不接受,辞职不会得到补偿。” 建议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将合同内容的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自身发展需要,在不损害劳动者依原合同可得到预期利益的前提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劳动合同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导致的劳动
合同解除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也可以起到一个平衡劳动合同中劳资双方权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