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顾客在某知名品牌消費后直至安裝结束,在付款余款时以并不是门头招牌知名品牌为由未予付款也要某知名品牌损失赔偿,在选购时试品上带知名品牌标识,销售人员也是提醒,商品外包装盒也是知名品牌标识,安裝时顾客有确定及签名的。店家要损失赔偿吗?余款能要回家吗?

其它
2020-03-09 15:01: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对等赔偿的原则(1:1)。
    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全部、等价赔偿。  消费者遭受侵害有权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对此,有过错的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赔偿损失的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受到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得以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所以这种对等赔偿仅仅只是有过错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最基本的法律责任,也是适用最广泛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当消费者受到侵权时,可以要求销售商赔偿,如果销售商不给予赔偿,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部门投诉。  投诉电话号码12315。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指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应当受到高度的尊敬和重视,不受非法侵犯。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借口调戏、侮辱消费者,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妨碍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强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也不得公开宣扬有损消费者名誉的言论。
    二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地域的差异,形成了民族间语言文字、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心理状态和宗教信仰等多方面的差别。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服饰、饮食、居住、礼节等风俗习惯,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自觉尊重这些风俗习惯,不应嘲讽,不做有伤民族感情的事情。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消费者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情形),对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者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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