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十年前有了男朋友,回来了,他拿着我的身份证回去了,父亲托我的结婚证,我的签名和票据都没有,现在我没有男人的联系方式,我该怎么解决这件事呢?

票据纠纷
2020-03-09 17:12: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仅局限于以下四种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你的情形显然并不在以上无效婚姻情形之列,尽管婚姻登记按规定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虽然程序上有瑕疵,但我认为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因为你们对此是知情并且同意的,双方有结婚的意愿而且也以配偶名义生活多年,应当认定为有效婚姻。至于子女及财产问题,双方首先可协商,协商未果可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同时一并处理

  • 1、你们不属于婚姻关系,只是属于同居关系。
    2、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怎样处理?
    1、财产分割问题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子女抚养问题 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 你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   
    (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五)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六)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七)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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