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1年3月1日,某某学生乘坐火车返校,当进入候车室过安检时发现行李箱内有一把刀具,然后被带到车站一间屋内要求拿出身份证件和车票,工作人员随即进行登记说携带管制刀具并让某某看了一份压在办公桌玻璃下的一份文件,上面有一些管制刀具的图片,还拿出了一个小本,上面写有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罚款500,拘留十五日等的字样。当时某某就慌了神,不知所措。工作人员说那是管制刀具,问某某是干什么的,某某说是学生,要返校。工作人员说携带管制刀具要罚款500或拘留。某某很害怕,六神无主,因为以前上学或坐车从未出现这种情况,以前也不知道那样的刀子是管制刀具。那把刀子是以前在市场买的,平时也就用来削水果用,这次也是放在行李箱内,以前放假乘汽车和火车过安检都没事。某某害怕了,因为是在校学生,没遇到这样的场面,还害怕家人,学校老师同学知道感觉她自己就完蛋了。于是跟工作人员求情,说学生也没那么多钱,工作人员说那罚200,某某说就带了100,那人说那就罚100,并让某某立即在处罚书上签字按手印。最终某某很无奈的签字并按了手印。某某交了罚款,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写着“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和第32条第一款罚款100。某某心里还是害怕和担心,问工作人员会不会影响学习和找工作什么的,工作人员说没事,也不用跟老师家人同学说,把那张处罚决定书撕掉就行那处罚决定书也没什么用。某某坐火车去了学校后整天忧心忡忡,始终很害怕,一想到那把刀子和安检就会想起罚款,拘留的事情,脑子里始终记得处罚决定书上面写的“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老是感觉自己违法了,受到处罚了。过了好几天还是没有精神,心有余悸。后来某某凭记忆上网查询乘车那天在办公桌玻璃底下压着的那份文件好像是“铁道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出 关于铁路实施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行包安全检查的通知》(铁公安函[2010]336号)”,上面说情节轻微者警告或200以下罚款。某某是一名返校学生,在不知道那是管制刀具的情况下一开始说罚500,是否有乱罚款高罚款嫌疑?最后因为某某说身上只有100,于是就罚了100。怎么不以教育为主或者警告呢?以前乘车时也没有发生这种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而罚款100呢?能否进行复议或行政诉讼把处罚改成警告呢?

治安处罚
2018-09-13 14:21: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违章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交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 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 行政诉讼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有原告?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在行政诉讼中,要注意以下情况下原告的确定: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4)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6)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7)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8)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9)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0)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11)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12)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共同原告。

    13)如果在诉讼进行中,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被更换,导致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也要更换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诉讼;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于继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