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 我是做网商的 我公司所用商标为英得尔12类商标,所销售的是 汽车前中控台遮阳垫,被27类英得尔商标持有人提交了天猫平台投诉 原因是侵犯知识产权,我想咨询这个汽车前中控台遮阳垫所属12类 还是27类 劳烦律师帮我鉴别 有偿服务

2018-09-13 14:26: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知识产权销售对以后的知识产权代理当然会有帮助。  1·知识产权销售是一个广义概念包含了商标及专利版权的销售模式;  2·以商标或版权业务为例,这种销售主要为电话销售,因其代理费用不高,提成也不高,所以这个建议不要做了;  3·专利业务单价相对较高,还算客观,有前途发展,但是需要个人掌握一定的理工知识;  4·需要看清公司是否具有专利代理资质,如公司可发展贯标等业务的话,那么这个知识产权销售则是比较有前途发展的。

  • 一、如果您的证据具有足够证明力,是可以投诉的。
    二、判断是否可以投诉成功,具体需要看证据。建议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为您处理该事务。
    三、
    (一)如果因商品商标权而受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处理,申诉时至少需要提供以下凭证中的一项:
    1、投诉撤销书:被投诉人可与投诉人联系协商,向其解释进货渠道。若双方达成谅解,则可请投诉人出具投诉撤销书,说明此项投诉撤销;
    2、进货凭证:如果被投诉人商品是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货的,可提供进货凭证。但只有发票等可被证实的进货凭证方才有效,收据和购买小票都是无效的;
    3、授权凭证:如果被投诉人有该品牌的授权,可提供授权凭证,比如经销协议、品牌授权协议等。
    (二)如果因专利侵权而受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处理,申诉时至少需要提供以下凭证中的一项:
    1、专利权证:如果被投诉人拥有所售商品的专利权,可以提供专利权证书进行申诉;
    2、向投诉方进货的凭证:如果所售商品是向投诉人即专利权人进货的,您可以提供进货凭证进行申诉。但只有发票等可被证实的进货凭证方才有效,收据和购买小票都是无效的;
    3、投诉方专利权存在问题的凭证如果认为投诉方的专利权本身不合理,可以提供凭证证明。比如,可以举证证明早在投诉人申请此项专利权之前,类似技术、商品已经被广泛使用了,或者已经在国内外出版刊物上发表过了。
  •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对智慧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腐蚀剂。
    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企业或者是竞争对手出于种种动机干扰所至,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
      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即版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比较多的问题。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1.关于违法性问题。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3.关于因果关系。这是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此只有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4.关于主观要件。上文阐述的民事侵权理论中,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我国的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商标法第56条第3款均确立了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从以上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出,即使行为人是无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其承担的侵权责任要比有过错的轻,有过错的行为人除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消除影响等的侵权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m/%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4%BE%B5%E6%9D%8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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