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4月16日,我于公务行为驾驶单位车辆在本市某小区送快递,小区大门面向西方,小区门口是一个丁字路口,无人行横道标识,车辆车头向东,车尾向西在小区门口南侧停放,结束投递工作后,上车查看左右后视镜,未发现行人或车辆,打火启动,挂倒挡由东往西行驶,车速10码一下,行驶至1-2米之间,碰撞到一位老人腿部位置,致使老人摔倒在地,右耳道出血,(受害人受伤位置为我车辆后视镜盲区)当即拨打120,110进行紧急处置,陪同120一起到达当地医院并垫付抢救费用,现受害人仍在ICU,未脱离生命危险,我工作单位4月17日垫付医疗费用4万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未出具,我想请问律师

1:责任认定书判我主责的可能性大不大

2:如果是我主责,且受害人住院期间死亡,且受害人家属不出具谅解书,会不会判我实刑 谢谢

2018-09-13 15:07: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于交通事故,一般来说,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若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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