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这家医疗塑料医院的经纪人,第二天我和一个朋友通过医院做鼻子,21600给了我7000后点金,我带了一个7000重伤的朋友,如果涉及赔偿,跟我一起吗?这笔钱是否还给顾客?我直接给我的律师朋友不是?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
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
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医疗报销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报销依据,分四种情况:
1.在市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的报销,由定点医院出具证明,说明没有在医院刷卡记账的原因。
2. 外地转诊报销,提供经过审批的外地转诊单。
3. 异地安置报销,提供经过备案的异地安置表。
4.急诊住院须由单位出具证明,说明何种情况下、由于何种原因导致急诊住院。
-
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