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方和乙方有项目合作,甲方为乙方工作。 乙方定期向甲方支付项目费用。 甲方和丙方是融资租赁关系,甲方向丙方支付租金。 现在丙方和甲方协商,以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项目的款项为偿还源,能优先偿还丙方的款项吗?这有合同规范吗? 合规性合法吗

2020-03-12 06:24:2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  具体而言: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融资租赁公司,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3)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如军火装备)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当时人的义务如下:
    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
    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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