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10年3月买的预售房要2011年6月拿房,2010年5月签署的宣布买房合同,交了3成首付款,但是到如今金融机构还没有下款,金融机构说成审核根据了,可是没信用额度因此不下款,但立刻6月末还要拿房了,我这样的事情应当到底是谁毁约啊?房地产商假如不给拿房毁约了没有?

2020-03-12 08:09: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开发商违约情况包括延期交房,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在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能履行的,购房方有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可比照房屋价格上涨或实际损失计算)的权利。
    对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照已付房款额比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
  • 不可抗力”成为众多开发商延期交房逃避责任的理由。《民法通则》第153条对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不可抗力表现为一种客观情况,且该客观情况的出现须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个条件。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常以不能贷款、天气恶劣、材科运输困难等理由拖延交付。首先,这些因素并非完全不能预见;其次,贷款、材料运输等以开发商和银行、供应商为主体,其范围仅限于信贷、材料运输的法律关系,与购房者同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法律关系无关。  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2、合同签订后,由于政府颁布新法规或修改原法规而影响房屋按期交付;
    3、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上述事件,不具备不可抗力的三个必备条件,即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而须承担违约责任。
  • 在银行拒不放贷,你是否存在责任构成违约,需要考虑你与业主所签订的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所作的约定,若没有约定的,需要判断你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的限购政策,对于房贷的影响。全盘分析后,若你没有责任的,你即不构成违约,双方都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你的首付款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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