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刑事辩护律师,想问一下,民间借款的贷款利息高过人民法院认可的贷款利息,贷款人是不是能够规定退还超出的贷款利息,人民法院给与适用吗?贷款17到18万,8000上下贷款利息,如今贷款利息后边想要了,还要偿还本钱,不清楚如何能够拿回,想请一为刑事辩护律师!感谢

刑事辩护
2020-03-13 10:31: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借款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它对于融通资金,互通有无,东路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借款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借款。如本案中年某借款给程某,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就是民间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最主要的还是借款的利息问题。关于借款利息,《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程某和年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那么程某就应当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本案中年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会爱到法律保护的。程某得到的实借款是
    12.75万元,依上述法律规定,程某要返还给年某的借款数额是
    12.75万元,并且按这
    12.75万元的本金计算利息,而不能以15万元计算利息。  在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互相负有义务,贷款人有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的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的期限、数额返还贷款、支付利息的义务。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以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也不能由借贷双方随意确定,要受一定的限制,超出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的,超出的那部分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 银行贷款现在主要有两种贷款的方式,一种是抵押贷款,另一种信用贷款,但是想要办理抵押贷款的人都会想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抵押贷款利息高不高呢?
    相比较信用贷款利息来说,抵押贷款利息是要低一些的,但是信用贷款的贷款更加方便,抵押贷款利息的高低只能是相对来说,不能直接说他高或者说他低,抵押贷款利息相对于信用贷款利息来说是低的,但是,相对于银行的活期利息和定期利息来说,那抵押贷款利息是要高很多的,活期利息的年利率是百分之
    0.35,银行定期的各阶段的利息是三个月利息是百分之
    2.35,半年利息是百分之
    2.55,一年利息是百分之
    2.75,二年的利息是百分之
    3.35,三年的利息是百分之
    4.00,五年的利息是百分之
    4.25。
    但是抵押贷款利息仅最短期的贷款利率就是百分之
    5.60,比起银行定期存款的五年的利息都要高,银行贷款的利息最高的是贷款六年以上是百分之
    6.15,所以相对于银行活期利息和定期利息来说那是很高的。但是,相对于银行的信用贷款的利息来说就要低一点了,只能说利息的高低不是衡量贷款的好坏,抵押贷款利息比信用贷款低是因为抵押贷款办理相对信用贷款复杂,信用贷款的办理就是相对简单的了,至于抵押贷款利息高或者低,主要看贷款人的情况。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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