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租房子住企业公有住房 在动迁前必须历经房改售房流程 这时共住人有权利规定变成共有产权人吗?還是只有由原承租方选购?房改售房的含意是否就是以 租房子住公有住房情况变化为个人产权年限情况 自此动迁则对于本人承租人开展赔偿?原先的共住人怎样确保利益呢

其它
2020-03-13 12:29: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一般城市的公房有两种情况,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前者直接到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费用根据各城市消费水平而不同;后者要到单位产权单位办理,费用不确定赠与缴纳房价3%的契税和
    0.05%印花税,免其他税.
  • 房屋买卖是取得产权的一种途径,应当由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 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 第四十五条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补偿) 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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