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当事人不能公证吗?

2020-03-13 22:35: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继承权作为一项权利,继承人有放弃的自由。然而,一项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在以下情况下能够被认为有效:
    首先,必需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
    其次,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遗产分割后,遗产已经变成继承人的财产,此时放弃的是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权。
    第四,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比如,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或其他债务履行的,放弃无效。
    第五,放弃继承权须以法定方式作出。
    在诉讼前放弃的,须以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表示,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为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口头向法院表示放弃的,继承人在笔录中签名,该放弃也有效。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反悔的,须在遗产处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认。
  • 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7、证明。在哈尔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8、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9、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10、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11、具体准备的详细公证材料以公证员确定为准。  注意:全部法定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明确规定: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不能因继承权的放弃而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四十九条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 凡申办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首先应弄清楚继承和继承权的含义、特征以及继承的形式、范围等问题,这对以后处理有关继承问题有所帮助。
    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承受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法律赋予继承人享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有一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出现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它包括自然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如果没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就不发生继承权的问题。
    继承的形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一、法定继承。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叫法定继承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嘱继承。
    是指按照死者生前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进行的继承。我国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自己拥有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自己拥有的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享有继承权的一种法律行为。申办继承权公证有很多好处,它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购所有权、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安定团结,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助作用。
    三、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则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明、银行存折等;
    (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继承人已死亡,也应出具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等;
    (五)继承人如果委托亲友或机构代理申请公证时,就应向公证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一般应经公证处公证;来自国外的委托书还必须经所在国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四、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需向当事人询问有关继承的具体情况,查明如下几个问题:
    (一)被继承人的姓名(包括别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地点及时间等;
    (二)遗产的种类、范围、数量等;
    (三)遗产是属夫妻共有财产,或是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等;
    (四)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属关系;包括被继承入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情况,以及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五)法定继承人中有无已死亡的,如果有死亡的,还应查明该法定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情况;
    (六)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七)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债权、债务;
    (八)继承人中是否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应是书面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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