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盆友是精神病医院的护理人员,某一天在交班的情况下,因为沒有立即巡查造成一名精神病人自尽,如今医院门诊层面要我盆友说她准时巡查了,如今患者亲属要把医院门诊告到人民法院,我想问一下假如让另一方发觉我盆友撒谎,我盆友会负哪些的义务?感谢

其它
2020-03-14 11:07: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从法律上看,医院对患者有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以保障患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
    这就要求医疗机构要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环境,避免患者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遭受不必要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都对此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医院属于提供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经营机构,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当然,医院所要承担的这种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并非毫无限制,而是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指:主观上要有所预见,客观上要做出一定的防范行为。
    例如,医院候诊大厅的地面比较湿滑,应该能够预见得到,地面湿滑有可能导致患者摔倒,需要在醒目的地方,提示患者注意安全,或者让患者绕道经过。如果医院没有做出这样的提示,导致患者摔伤造成人身损害,我们有理由认定,医院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精神病是不是禁止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疾病,国家立法机关一直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规定或解释。相反,2001年6月国务院《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年6月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都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查明的疾病,做了详细规定与列举。具有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当事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主要检查下列四类疾病:  
    (一)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三)严重遗传性疾病。  主要是指那些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四)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有理由相信,婚姻法所言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就是母婴保健法上所说的暂缓结婚的疾病。  尽管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属于不同法律效力层次,而且一个是民事法律,一个属行政法范畴。但是,在有关影响到结婚的疾病范围上,不存在也不应当存在法律上的双重标准,而且,法律的标准必须符合医学标准,两者应当是一致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第二类所指的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具体赔偿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