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以下,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为44小时以下,公司规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为10小时,实际的工作时间超过了12小时。 这是违法的还是可以起诉?

2020-03-14 18:22: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你们到劳动监察大队可以投诉单位的违法行为
  •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
  • 首先,国家规定的每天工作时不超过8个,一周超过44个。
      如果你是上班10小时,那么至少你有2个小时的加班时间。
      对于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就不一定。
      关于上班时间,并不能完全证明是违法的,可以借助劳动法的第39条。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四章对我国的工作时间制度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从中可知我国的工时制度大体有几下几种。
      
    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日工作时间最多为8小时,周工作时间最多为40小时的工时制度即为标准工时制。在我国多数用人单位实行这种工时制度。其他各种工时制度计算日工作时间,也是以此为标准的。
      
    二、计件工作时间制度
      不少行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安排劳动者实行计件工作。于是《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之标准。这就是计件工时制。在我国实行这种计件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也为数不少。
      
    三、特殊工作时间制度
      特殊工时制是对一些生产、工作有淡旺季之分,任务轻重随机性很大的用人单位,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和计件工时制,也无法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而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的统称。特殊工时制主要有两种,即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不仅限于这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部颁发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若实行特殊工时制,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报批规定是:中央直属企业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部批准;地方企业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劳动部备案。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形式,确保其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 你好:《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