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租房子合同是2012年至2032年,而且承诺每一年1多月交租金,按以往国际惯例出租人通告并制好收条上门服务扣除,因为我按时缴纳,因出租人拆换责任人,曾一度表达要缴纳房租,因出租人没有人通告,至使我没法按时交租金,如今出租人单方规定终止合同,我该怎么做

2020-03-14 18:22: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可以再通知承租人,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交纳租金,逾期不交的,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二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任何实质条件,唯一条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未雨绸缪,避免影响用人单位进度。
  •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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