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三个月,一个月20天左右突然让我去公司,没有告诉我做,去了,突然要我离开,我说我没有辞职,他说那里的头对我说辞职,我说可以付薪水,他让我签名,名单是在那天,但他已经会计了两天才给钱的原因,让我签名,我现在想问他是否不给我钱,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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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按规定辞职,用人单位应该正常结算工资。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
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
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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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的,其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时间的天数以及加班时间的多少来进行计算,其月实际工资=月工资÷
21.75×实际出勤天数。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 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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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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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