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要为溺水和死亡负责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0-03-15 09:26: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如果学校可以证明他没有过错,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不满10周岁的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学校内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了人身损害,就首先认定校方有责任。如果学校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
    如果不能举证,则需承担责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按照“过错责任”,校方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就应当承担责任。学生认为校方有责任的,应该举证证明。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1、要判断池塘的所有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需要考虑以下情形,包括:孩子是因为什么原因溺水的,是自己玩耍时溺水还是被其他小孩推倒溺水,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原因。
    2、孩子溺水后村里有没有采取措施,有无进行救助,孩子溺水时,其监护人在什么地方,有无看护小孩,只有明确了以上因素后才能对村里是否承担责任作出完整的解答。
    3、就你提供的案件信息,作出分析如下: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假如你孩子是在正常行走的过程中不慎跌入池塘,那么,池塘的所有人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如果你的小孩是和其他小孩玩耍被推倒溺水,那么应当由其他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3)你的小孩应该是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该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你的小孩如果是独自一人溺水死亡,那么监护人存在监护上的过失,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如果小孩是因为自身的危险行为,比如玩水或者是其他危险行为,那么池塘的所有人即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果池塘所有者或者是其他第三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