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给甲从乙那边贷款担保一百万,可是乙找的我,那时候她们已拟好合同书,使房产证和地做质押。我那时候不给贷款担保,可乙说是我工作能力跟甲要,无需我都,是放的利息高,我这才给担的保。但2年零五个月后,乙我 ̄起提起诉讼了,我该怎么做?恳求教师解释。感谢老师

2020-03-15 14:01: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抵押是对将来发生的不特定的债务的担保。在抵押担保合同成立时,仅对债务的范围作了确定,而该债务并未实际发生或尚未具体固定。在抵押合同中,只要主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数额及履行期限的变更是在抵押合同所规定的限额或期间内,则抵押合同适用于变更后的主合同,无需另行订立新的担保合同。
  • 担保合同是双方自由约定的债的关系,担保合同确定的是债权关系;而抵押登记确定的是物权关系,抵押登记是物权效力变动的要件。从法律的角度讲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担保合同一般是在贷款时第三方作为信誉担保而签的合同,合同签订抵押权未必设立,抵押登记就是对抵押物存在抵押事实的认可,合同如无其他约定,自合同签订有效。但由于《物权法》对不动产抵押采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的抵押是要经过抵押登记这一公示程序才发生抵押效力,动产的质押要经过交付才发生效力。
  •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必须有书面的担保合同,实施担保行为时,必须有本人亲笔签名。如果没有书面的担保或者抵押合同,也没有担保人的书面同意,该抵押行为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房屋已经被列为担保财产范围并被人民法院扣押的,可以提出案外人财产异议,并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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