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找快捷速递企业寄一台现价大约500上下的手机上,11月9日寄过来,如今早已把该手机上丢失了。而物流公司说只能赔付运输费(10元)的20倍,也就是说200元。我想问一下我能向物流公司理赔该手机上的现价吗?

消费者维权
2020-03-15 14:33: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快递公司遗失邮件,当然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你明知汇票是重要物品且已经到期了,没有告知对方,仍没有保价,具有过错,应当分担责任。快递公司的赔偿金额不应超过其所能预见的损失,故可以按照一般物品损害赔偿
    具体金额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规定,对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一旦遗失,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应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
    (三)款 “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具体化为按实际损失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包裹类的物品最不超过所付邮费的5倍。即目前往往只能获得所付包裹邮费的5倍(如快递公司承诺赔偿标准高于邮费5倍则按承诺标准赔偿)。
    二、虽然司法实践中也有个别案例支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赔付,但争取到这样的判决难度很大。何况你讲的经济损失为法律意义上的间接损失。
  •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因此,发生快件丢失,你可以按上述规定要求赔偿。  如果无法和解,可以申请物流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 以后邮寄东西必须要注意,尤其是贵重物品一定要要求报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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