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解散生产队后,我是买来的生产队地址,有生产队人员,同意生产队长和全体人员都有买卖协定,合同上写着住宅,生产队地址,我是永久用的,现在我们村的小屋区要改造,拆除,我希望这块土地是什么性质,别人家生产队给予的住宅

2020-03-16 08:45: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所有人的概念,条例未作进一步明确。个人认为,即使在拆迁时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只要你们确实购买了该房屋,并有居住了20年的事实,则是应当获得补偿的。
    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确定的重要文件,也是房屋过户、转让的重要文件,因此,为了行使权利的便利,建议你们尽快与舅舅协商办理各自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 棚户区改造中,关于拆迁补偿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第一种补偿方式,则被补偿的总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泛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而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的补贴金额则指的是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如果房屋面积小于25㎡增加比率为40%;大于或等于25㎡、小于33㎡的为35%;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45㎡以上的范围一般在20%-25%之间。
    若被拆迁人选择第二种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房屋回迁安置的,则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若被安置的拆迁面
    积大于被改造的房屋面积则要增加相应的多余面积金额,产权归交纳增加面积款人所有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的,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相
    应金额。
  • 拆迁协议有很多种,根据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内容。以拆迁房屋分割协议怎么写为例: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政府旧城改造,坐落于 房屋已于 通知征收
    该房屋房产证编号: ,土地证编号: ,土地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套内面积: 。

    该房屋一直由甲、乙双方父母 持续居住,房屋此前系甲方 单位分配的房屋,现政府已经下达征收通知,并由甲方 代表全体家庭成员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现甲、乙双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就房屋的征收补偿后所得的财产分割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对价补偿金及支付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支付甲方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壹拾万元整(¥:100000),待房屋征收补偿款发放后5日内支付剩余的陆万元整(¥:60000),产权调换所得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至乙方名下后支付最后的贰万元(¥:20000)。

    二、征收补偿款归属

    1、房屋拆迁后,所得的全部货币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及其他补偿和奖励)均归乙方所有,相应的费用也由乙方承担。

    2、产权调换所得的房屋,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3、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无权就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两项财产主张任何权利。

    三、协议各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领取征收补偿款并协助其办理产权调换所得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2、乙方有义务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向甲方的按时、足额支付对价补偿金,并承担征收补偿及房产登记的所有费用。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向甲方支付对价补偿款,甲方有权按照对价补偿款的15%主张违约金

    2、甲方不履行协助领取补偿款及房屋产权登记的义务,乙方有权主张其继续履行,并按照对价补偿款的15%主张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需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补充约定,并作为主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并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发成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剩余两份留存公证处。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车辆属于动产,以实际交付发生物权转移。
    所以,当事人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实际交付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期间发生事故,属于该车辆一方责任的,由车辆实际受让方承担责任。
    《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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